联合国国际合作协调局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项下、美国纽约州政府、纽约法院、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联合国国际合作协调局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举世公认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合作的态度协调处理各种灾难事务。
在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当今世界,致力于自然灾害的救援和人为冲突的协调,为世界各地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平民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和国际国内安保服务。
联合国国际合作协调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国国际协调局(以下简称“协调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举世公认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合作的态度协调处理各种灾难事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今世界,致力于自然灾害的救援和人为地冲突协调,为世界各地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各国人民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和国际国内安保,国际交流促成国际合作等服务。
第二条 协调局积极配合各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协调局成员在协调局内部平等互利,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第四条 协调局总部在美国纽约,中国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调局研究各国安保及应急救援发展的趋势,向政府提供对策和建议。
1.跟踪世界各国安保及救援的发展,了解各国安全安保及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动态,为世界各国政府决策安保及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 研究世界各国安保及应急救援的相关政策,结合各国实际提出发展建议。
3.协调局合作的途径,开展针对安保及应急救援事物的应用研究,协调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整合协调局的企业资源,提高世界各国安保及应急救援的整体实力,减少各种灾害对人类的危害。
第六条 搭建交流平台。
1.搭建协调局交流平台,组织各种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促进政,产,学,研究的沟通和融合。
2.建立与世界各国相关组织的长期联系,开展世界各国高新技术产品的交流与合作,采用研讨会和展览会方式促进科技进步,从而积极推进协调局的配套和完善,对世界各国制造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七条 促进市场的开启。
1.策划市场宣传,组织各类产品的展览活动。
2.通过组织展示活动和媒体宣传等手段推介全球优质服务的企业,宣传全球高新技术产品,促进提高全球安保及应急救援的高效率。
第八条 建立行业内投资 融资交流平台。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企业和金融行业的业务对待工作,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促进相互支持以利持续发展。
第九条 维护协调局的持续。
1.策划并协作相关部门制定的全球行业标准,生产规范等,推动行业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
2.加强协调局成员的廉政保密及协调,敦促并监督成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团结协作,强化行业自律,共同规划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开展咨询与培训服务
1.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有关安保及应急救援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论证,建言献策,为各国政府有关行业决策部门或有需要的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建议及咨询服务。
2.积极开展信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减灾,科技宣传等工作,组织技术研讨会及专业技能人员培训,培养发展急需的各类人员。
3.对协调局的机构成员提供安保及应急救援的知识培训,提供成员自身,自救,互救知识,以成员单位为主面向社会,逐步提供全社会的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与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服务。
1.建设协调局网站,使之成为协调局成员的信息交流平台,产业发展平台,宣传强化协调局信息交流的同时,扩大协调局对外的形象影响力。
2.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安保及应急救援的发展动态和信息,编辑相关市场信息和技术资料为协调局成员提供高效服务。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独立合法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安保及应急救援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协调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调局正式成员,享受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第十三条 凡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遵守法律法规,经营稳健并关心安保及应急救援,救灾公益事业发展,产品受到国际国内的认可,根据企业和个人贡献大小,经申请并认可成为协调局主要领导及成员。
第四章 加入协调局应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经协调局组织成员提名。
第十五条 提交加入协调局的书面材料。
1.加入协调局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安保及应急救援的发展计划和以及开展的工作。
4.申请单位需每年按不同规模向协调局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协调局对申请成为会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生产企业进行实际考察论证并将意见提交总局会议审议。对总局讨论后作出决议,审查结果及意见提交总局备案,经批准同意为成员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成员推出协调局应办理以下手续。
1.向协调局组织部提交书面退出声明,组织部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退出手续并报局备案。
2.自提交退出声明三十个工作日退出协调局,成员退出后,已向协调局自愿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3.一年内未参加协调局组织的活动视与自动退出。
4.成员违反协调局章程,做出不利于协调局的行为,协调局会进行书面警告,成员单位未提出正当理由将给与除名,视为自动退出。对成员违章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及后果,该成员应自行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1.任期两年。
2.免费参加协调局不定期组织的世界各国知名的安保及应急救援专家学者参与学术研讨会,国际理事会,行业会议,专题报告,技术与项目交流等,免费参与加强同各国领导,成功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3.在征得举办者同意的情况下,可用协调局的名誉组织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技能与学术交流,以及新产品的评审研讨等活动,并可优先承办,举办者组织的大型社会活动且有优先的冠名权。
4.可优先获得杂志提供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可为单位联合举办企业增刊。
5.有权对协调局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成员应尽的义务
1.成员应遵守本章规,维护自身的良好信誉,提高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协作协调局开展安保及应急救援救灾的公益活动。
2.成员应关注和推广安保及应急救援各项活动,为协调局发展见言献策。
3.成员应积极向协调局反馈单位在安保及应急救援营销方面遇到的新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提升协调局的信誉度和价值度提供支持和服务。
4.成员单位应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
1.成员单位可参加各类救援救灾公益活动对成员单位提供日常服务。
2.对成员单位进行宣传提供内部资料期刊等。
3.日常办公
4.协调局依据世界各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接受成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
1.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协调局而明示或默示的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协调局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机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2.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可以披露和公开在协调局的成员身份,并协调局可以公开披露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协调局不披露且公开在协调局的成员身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合国国际合作协调局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调局的官方语言为中文 本章程即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为协调局。